一、主动公开范围 东营市第五人民医院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基础信息; (二)设备及技术许可、价格、公卫措施等资质标识信息; (三)公卫措施等信息; (四)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等诊疗服务信息; (五)招标投标、行风建设、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行风与投诉信息;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科普健教信息; (七)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医院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是:0546-2582898; 接受咨询的时间是: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接受书面咨询的通讯地址: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99号 邮编:257500 三、医院应当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咨询人向医院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五、医院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医院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六、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医院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医院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医院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时限的约束。 七、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医院应当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医院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医院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八、医院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使用给据邮件邮寄到医院,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的,以医院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医院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九、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医院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医院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医院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十、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医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二)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医院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六)医院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八)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医院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医院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医院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如果咨询人咨询的信息同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多种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医院应当分别作出答复。 十二、医院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医院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十三、医院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医院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